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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莫让假“河间驴肉”毁了百年品牌

    2018-02-06 14:10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黄山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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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冠以“中国驴肉火烧之乡”的河北河间,多个乡镇存在熟食加工黑作坊,他们所加工的正是当地名吃——“河间驴肉”。这些“河间驴肉”多不含驴肉,而是由骡子肉、马肉甚至猪肉,加上驴肉香精以及其他添加剂煮成。这些黑作坊通过货车、大巴等方式,将一包包“假驴肉”发往全国各地(1月8日《新京报》)。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光明网然玉:很显然,相较于河间“假驴肉”产业的严重程度,当地常规化的执法强度显然极不匹配。这突出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未能建立有效的制假发现路径。特别在“假驴肉”产业与民间社会深度捆绑的大背景下,所谓重奖发动群众参与打假的逻辑很可能是难以奏效的。再者,缺乏主动介入的全过程抽验机制。合理状态下,针对“假驴肉”的原料进货、成品出货,都该在物流等环节全程追溯、频繁抽检才是。一言以蔽之,若真要严查“假驴肉”,并非毫无办法。

      河间的“假驴肉”产业持续做大,一方面利用的是“品牌红利”与“品质输出”之间的价值差,另一方面则利用了制假泛滥与监管滞后之间的时间差。当然,随着相关丑闻的大范围曝光,这种畸形状态应该是难以为继。据悉,河间市1月8日已经召开驴肉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治,对制假售假者依法严处,同时严肃问责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成果如何需要持续关注,但打击驴肉制假产业链已然刻不容缓。

      之前,河间驴肉的招牌让太多人搭便车赚得盆满钵满,如今河间“假驴肉”的恶名当然也可能牵累甚广。所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来之不易的“地方名品”,终究需要每一个关联者去珍惜、去维护。

      @新京报林风:可以说,有着数百年发展历史、被列入河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河间驴肉火烧”,眼下正面临一场形象丑闻、生存危机。面对造假,当然要谴责造假者的道德和良心去哪里了,但更应该呼唤执法者的决心和韧劲。

      这几年,当地相关部门为驴肉“打假”做出了不少努力。2016年,河间市还下发了《2016年驴肉及其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市场需求面前,造假者必然是要寻找对策、铤而走险的,现实也印证了这一点。由此,我们要问,执法真的动真格了吗?如何才能让造假者不敢、不愿、不能造假?

      其实无论什么时候,食品安全领域的执法监管,都是一场长跑。不能寄希望于“突击”或“专项整治”,而应厘清职责,建立起常态化、长期化执法机制;同时,当地不妨拓宽执法思路,创造条件鼓励群众举报;而在问责方面,对造假者不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情形严重者,不能止于警告罚款等常规手段,需要负刑责的就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抬高其违法成本。

      打造一个品牌需要数十年上百年,毁掉一个品牌也许一次“危机”就够了。一轮轮的“造假”丑闻过后,留给“河间驴肉”正名的时间不多了。从现在起,多一些执法韧性,多一些监管手段创新,“河间驴肉火烧”才可能重塑形象,才能真正俘获食客们的舌尖。

      @中国江苏网郭喜林:正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环节存在着各种行政不作为现象,所以,假冒“河间驴肉”才能在市场上毫无顾忌,并以“河间驴肉”作为发财之道。而且,尤其是河北沧州市与河间市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大。弄不好,某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是假冒“河间驴肉”那些黑作坊的利益保护伞。如果没有地方非法保护,那么假冒“河间驴肉”又怎么会销往北京和全国各地?如果全国各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假冒“河间驴肉”坚决说不,这些假驴肉就不会有旺盛的销售市场。

      记得,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面对生产经营主体量大面广、各类风险交织形势,靠人盯人监管,成本高,效果也不理想,必须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形成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

      而且,《食品安全法》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且,党和国家已经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从生产和市场监管环节退出。但是,这两个部门仍然需要依法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应该说,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已经不属于过去的“九龙治水”。体制改革之后,应该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然而,某些地方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那么,针对河北河间市日益猖獗的假冒“河间驴肉”违法问题,就必须严格按照党纪国法严厉问责,绝不心慈手软。而且,只有按照党纪国法问责到底,才能对河间市的假冒“河间驴肉”依法实施零容忍;而且,只有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才能真正从河间市彻底铲除假冒“河间驴肉”的“源头活水”。因此,责任追究必须先从河间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始,然后迅速延伸到全国各地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对于为假冒“河间驴肉”充当保护伞的,必须将其绳之以法,绝不姑息养奸;尤其是对于那些靠假冒“河间驴肉”发财致富的制假售假者,必须依法严惩不贷,绝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只有这样,河北河间市的“河间驴肉”品牌才能真正依法得到保护,广大消费者才不会继续上当受骗,美味的驴肉市场才能依法得到净化。

      @正义网党小学:在河间,假驴肉形成了家庭黑作坊生产模式,运输销售则是家庭合伙,或运往外地或快递发送。在河间市南环大转盘附近有一个货站,每天有大量的假驴肉存放在此,再装上途经此地的各路客车运往全国。大家都知道这个事实,难道监管部门不知道?当地曾多次打击假驴肉,2016年还提出“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但效果欠佳。希望当地借此契机,彻底整治驴肉市场。

      黑作坊属于典型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从生产、销售假驴肉的主要行为看,当事人已经触犯食品安全法,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规定了多个罪名,与食品有关的有三个:一个是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另一个是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强调“有毒、有害”。这两个罪属于危险犯,报道未涉及相关危险性,是否涉嫌犯罪,难做判断。

      第三个是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属于数额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不构成前述第143条、第144条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注意到,假驴肉最便宜每斤卖20元,黑作坊“一天出个1000多斤货不成问题”,多则达数千斤。据此估算,黑作坊每天的销售额达到2万元,如果长期生产,销售额岂不更大。那么,达到“销售金额五万元”的立案标准就不难,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就不该有疑问。事实究竟是什么,希望当地查明事实,依法惩处,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者,重塑河间驴肉美名。

      @四川在线王军荣:商家做生意,最看重的其实是成本。当造假变得没有风险,且利益巨大,谁愿意老老实实做生意?2016年4月,河北电视台《今日资讯》节目曾曝光河间假驴肉,记者调查发现,沧州泊头市富镇一带的不少驴肉火烧店内用的驴肉,都是来自河间的假驴肉。而这些假驴肉分三类,最次的是用死猪肉冒充;2017年7月,济南电视台新闻频道《今晚20分》也对河间假驴肉进行了报道。记者在河间市调查发现,一种以猪肉和驴油煮的“假驴肉”,一斤只卖20元。这些假驴肉不光在河间本地销售,而且还销往了全国各地。现在媒体又进行了曝光,这只能说明当地对驴肉造假似乎真的没有办法了。

      不能说当地监管部门知道驴肉造假,也不能说当地监管部门没有进行整治。据了解,早在2011年,河间市对辖区内驴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2016年,河间市下发2016年驴肉及其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通过专项行动,发现解决驴肉及其制品掺杂掺假等问题,依法查处驴肉及其制品掺杂掺假违法行为。但这样的整治只能说治标不治本,并不能真正维护“河间驴肉”名牌。

      要想维护、壮大“河间驴肉”名牌,这一方面要依法惩罚那些假冒者,另一方面给予正规经营商家一些保护措施和激励措施。更重要的是需要“零容忍”的态度和长效机制,如此,才能让消费者真正享受到正宗“河间驴肉”的香味。

      华图解析:以驴肉为主材的驴肉火烧深受人们喜爱,但近日被曝光的河间市假驴肉事件令人大吃一惊,食品安全问题,又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原因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出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监管体制缺陷。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对食品进行监管的部门多,难免出现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多头管理的问题,往往有利的时候争着管,没利的时候往后闪,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政出多门”却“问责无门”,容易产生“人人都管事、事事无人管”的监管盲区。

      二、执法问责不严。法不足畏往往使一些人唯利是图、知法犯法。如对不法企业的经济处罚,2011年以前上限为“货值金额十倍以下”或“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实际执法中,以罚代刑时有发生,有的该重罚的却“蜻蜓点水”,有的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却“一罚了之”,甚至有的执法人员置法律权威于不顾,“睁只眼、闭只眼”,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三、监管能力不足。与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相比,监管能力还存在不少“短板”。如监管人手不够,执法装备匮乏,仅“眼观目测”难以发现安全隐患;安全标准、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技术体系还不完善,很难做到事前防范、科学管理,时常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

      对策措施:

      要改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堵塞漏洞盲区,消除风险隐患。加快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队伍建设。

      二、保障食品安全,法治是根本。要抓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快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各方面都要尊法用法守法,企业要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消费者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加强社会共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三、要社会共治,全民参与。一是强化社会共治理念。食品安全涉及的利益、食品安全风险的生成、食品安全难题的破解等,都具有社会性。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共同参与。二是健全社会共治法制。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既是各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也是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义务。三是完善社会共治机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建立的食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奖举报机制、信用奖惩机制,都有利于保障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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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黄山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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